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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&A家庭法律一本通 / 蔡瑜軒等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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謬論一 同性伴侶在國外結婚後在台灣可成為合法配偶? A:錯,目前的法律還是不行!謬論二 先生與小三外遇,只告小三行不行? A:不行,得先連先生一起告之後,之後再撤告。謬論三 已婚的台商在大陸包二奶,不受限台灣的民法? A:錯,會觸犯妨害家庭罪。謬論四 父母年老要子女扶養,但兄弟姊妹之間沒有扶養的義務? A:不一定,如果兄弟姊妹間有人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,也是有扶養義務。謬論五 大陸配偶不能繼承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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