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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合夥組織之四大原則看合夥人之更易 / 王千維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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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別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所定之共同繼承,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以下所定之合夥,乃係基於契約所形成以財產公同共有為核心之人的組織體,所以,合夥契約可謂係合夥組織之特色。顯而易見的,在合夥契約下,本於誠信原則即發生合夥人之忠誠義務。並且,合夥契約亦係一雙務契約及有償契約,從而本文首先即針對民法上雙務契約、債務不履行以及買賣瑕疵擔保等相關規定,是否以及如何適用於合夥契約詳加檢討。再者,合夥契約不僅發生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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