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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憲法於第二章中列舉諸多基本權利,但隨時代演進,已不敷使用。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釋憲,填補部分憲法未列舉權保障之闕失,特別是以憲法第二十二條之概括規定或基本國策中相關規定為依據。但釋憲屬司法權,有其被動性與侷限性,本書乃從學理論證並參酌釋憲實務,整理出生命、身體、尊嚴、人格、家庭、資訊、程序、集體、損失補償請求等憲法未列舉之自由與權利,對其憲法依據、保障範圍與限制,以及是否入憲等問題加以論述,期望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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