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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書狀撰寫,除司法官訓練所有較完整之訓練,律師職前訓練有點綴式之書狀撰寫課程外,大學則視各校開課情形,或有或無,即或有之,亦不重視。撰寫書狀,不僅需兼顧程式,即合乎程序,更重要需知悉為何如此撰寫,撰寫之目的。即每一書狀之撰寫,要達到撰寫之目的,使閱讀者了解並接受吾人所主張者。按司法實務工作在於認定事實,適用法律,即「認事用法」四字,亦即要能釐清事實,以正確適用法律。故書狀之撰寫,其目的即係表現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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